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有關術語的含義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發布實施將推動危險廢物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對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將起到重要作用。
為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效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中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7種危險廢物的某個特定環節的管理已經在相關標準中進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入場標準后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場不需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另外9種是基于現有的研究基礎可以確定某個環節豁免后其環境風險可以接受,如廢棄電路板在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時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廢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