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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是指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或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工業固體廢物中危險廢物量占總量的5%一10%,并以3%的年增長率發展。因此,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已經成為重要的環境管理問題之一。
我國于2008年公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中包括49個類別,133種行業來源和約498種常見危害組分或廢物名稱。凡《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廢物直接屬于危險廢物,其他廢物可按下列鑒別標準予以鑒別。
一種廢物是否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危害可用下列四點來鑒別:
①是否引起或嚴重導致人類和動、植物死亡率增加;
②是否引起各種疾病的增加;
③是否降低對疾病的抵抗力;
④在貯存、運輸、處理、處置或其他管理不當時,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會造成現實或潛在的危害。
由于上述定義沒有量值規定,因此在實際使用時往往根據廢物具有潛在危害的各種特性及其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標準試驗方法對其進行定義和分類。危險廢物特性包括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放射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膚吸收毒性),以及其他毒性(包括生物積累性、刺激性或過敏性、遺傳變異性、水生生物毒性和傳染性等)。美國對危險廢物的定義及鑒別標準如表4—1所示。 我國對危險廢物有害特性的定義如下:
(1)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或大鼠)在48 h內死亡半數以上的固體廢物,參考制定的有害物質衛生標準的試驗方法,進行半數致死量(LD,。)試驗,評定毒性大小。
(2)易燃性:經摩擦或吸濕和自發的變化具有著火傾向的固體廢物(含閃點低于60℃的液體),著火時燃燒劇烈而持續,在管理期間會引起危險。
(3)腐蝕性:含水固體廢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固體廢物,或在55℃以下時對鋼制品每年的腐蝕深度大于0.64 cm的固體廢物。
(4)反應性:當固體廢物具有下列特性之一時為具有反應性:①在無爆震時就很容易發生劇烈變化;②和水劇烈反應;③能和水成爆炸性混合物;④和水混合會產生毒性氣體、蒸氣或煙霧;⑤在有引發源或加熱時能爆震或爆炸;⑥在常溫、常壓下易發生爆炸或爆炸性反應;⑦其他法規所定義的爆炸品。
(5)放射性: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00Bq/kg的固體廢物;含有人工放射性元素的固體廢物或者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為單位)大于露天水源限值10~100倍(半衰期>60d)的固體廢物。
(6)浸出毒性:按規定的浸出方法進行浸取,所得浸出液中有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有害成分的質量濃度超過表4—2所示鑒別標準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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