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工作目標
聚焦“隨意檢查、重復檢查、多頭檢查”等突出問題,加強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落實檢查事項“雙透明”,檢查規范“雙認可”,檢查方式“雙隨機”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誰來查”“檢查誰”“查什么”“怎么查”,打造依法、科學、精準、高效的涉企行政檢查工作體系,促進執法與服務相統一,在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上,減少涉企檢查計劃數、減少入企檢查次數、減少現場檢查內容、減少檢查對企影響,提高有計劃檢查運用率、提高非現場檢查率、提高跨部門聯合檢查率、提高檢查問題發現率。用2——3年時間,實現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數量明顯下降,行政檢查質效明顯提升。
二 適用范圍和分類
本實施方案所指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是指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依照法定職權,對經營主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統稱“檢查對象”)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強制性了解、核查的行為。
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主要包括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實施方式分為有計劃行政檢查和觸發式行政檢查。有計劃行政檢查是指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其他有檢查計劃的行政檢查;觸發式行政檢查是指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非現場檢查等發現環境問題線索引發的行政檢查。
對以下檢查行為暫不納入本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范圍:(1)行政處罰立案后的現場檢查、整改復查等行為;(2)按保密規定開展的涉密檢查行為;(3)對外省市經營主體在本市管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的檢查行為;(4)對無照經營者的檢查行為。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浦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參照本實施方案落實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
三 明確涉企行政檢查主體及職責分工
(一)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主體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是本方案所指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或者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除上述主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根據工作需要,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可以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行業專家對行政檢查予以協助。根據“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行政檢查主體應嚴格落實對行政檢查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行業專家不得以協助行政檢查為名,自行開展行政檢查相關現場工作。
(二)市和區行政檢查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要厘清涉企行政檢查權行使依據,依法合理確定行使層級和范圍。對于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均可行使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檢查事項,一般由區級行使;有重大影響或跨區域的行政檢查事項,原則上由市級負責;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行政檢查主體。涉及市內跨區域交叉執法,原則上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
四 健全完善行政檢查事項庫
(一)建立行政檢查事項庫
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以權責清單為基礎,梳理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并通過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備案,形成生態環境行政檢查事項庫,未經備案的檢查事項,不得開展行政檢查。因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可以申請臨時檢查事項,并及時報請市機構編制部門更新權責清單。
(二)實行檢查事項分類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檢查事項實施分類管理。對于問題發生率低、投訴舉報量少、危害后果輕微、通過非現場檢查可以實現監管目標的低風險事項,列入“無事不擾”檢查事項清單,除上級部署、收到違法線索和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外,原則上不主動開展現場檢查。
(三)完善行政檢查標準
市生態環境局應結合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按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的具體要求梳理生態環境監管風險點和行政檢查要點,編制現場檢查指引,統一全市生態環境行政檢查標準。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檢查標準開展行政檢查。
五 健全完善行政檢查對象庫
(一)建立行政檢查對象庫
依托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及法人庫,以固定污染源綜合監管系統及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系統為基礎,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社會生態
環境監測機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從業單位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名錄,建立與行政檢查事項相對應的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對象庫。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檢查對象庫動態更新和標簽管理。
(二)實行行政檢查對象分級管理
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核技術利用分類分級監管相關規定,按照信用+風險原則,將檢查對象按每個信用評價周期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開展行政檢查,A級檢查對象歸入“無感監管”清單;B級檢查對象按照5%的比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C級檢查對象提高“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比例,按照20%的要求抽查;D級檢查對象在隨機抽查任務中按照100%比例開展檢查。
對上述分級中被列入《上海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內的,以及有其他特殊監管要求的檢查對象,按照相應管理要求組織檢查。對于暫未開展信用評價的檢查對象,按其隸屬的專項檢查方案組織行政檢查。涉及核技術利用單位的,按相關管理要求實施。
六 規范實施有計劃行政檢查
(一)編制年度和月度行政檢查計劃
除觸發式檢查外,有計劃行政檢查均應制定行政檢查計劃。按照“分級負責、協同補充”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管理與執法需求,編制市級生態環境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各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市級行政檢查計劃基礎上,結合屬地實際,編制區級生態環境年度行政檢查計劃。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著力提高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編制質量,圍繞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服務保障市、區生態環境年度重點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全面科學謀劃年度行政檢查計劃,避免出現無差別、拉網式檢查,有效減少涉企行政檢查數量。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根據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和月度工作需要,進一步細化月度行政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事項、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項目等內容。無上級部署或其他觸發情況,月度行政檢查計劃不得安排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外任務,切實提高有計劃檢查的運用率。
(二)落實行政檢查計劃備案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的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在每年2月底前,分別向市和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區級行政檢查計劃,還需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年度檢查計劃備案后,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月度行政檢查計劃在上一月月底前報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備案。
(三)加強行政檢查計劃統籌
落實“綜合查一次”要求,開展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綜合式行政檢查,實現一碼進門“一查清”,完成全流程、全要素、全環節檢查;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對同一檢查對象計劃內任務,原則上每年只查一次;觸發式行政檢查可以與檢查計劃任務統籌實施的,應當合并開展現場檢查,有效減少入企檢查次數。
對于同一檢查對象的同一事項,在一個年度內,已經完成檢查的,不再重復組織檢查。對同一檢查對象市或區均有檢查計劃任務的,應通過月度檢查計劃撮合,及時協商后由一方獨立檢查,或開展聯合檢查。
針對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的跨部門聯合檢查任務,由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按職責制定聯合檢查計劃,通過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申領“檢查碼”開展聯合檢查,落實“應協同,盡協同”原則,切實提高跨部門聯合檢查率。
七 規范使用“檢查碼”
(一)檢查前申領“檢查碼”
啟動現場檢查前,執法檢查人員通過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填寫月度行政檢查計劃編碼或通過觸發式行政檢查申領“檢查碼”;監督檢查人員通過“隨申辦政務云”系統,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申領“檢查碼”。同一檢查任務需要連續開展現場檢查的,不再重復申領“檢查碼”。
(二)事后補充申領“檢查碼”
針對以下情形,行政檢查人員可在現場檢查后48小時內補充申領“檢查碼”,并補錄檢查信息:
1. 涉及生態環境安全、突發環境事件和應急事故調查等突發檢查任務;
2. 涉及核實投訴舉報和其他問題線索等臨時任務;
3. 涉及刑事犯罪,涉嫌存在偷排、偷倒固體廢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檢查任務;
4. 涉及尚未納入行政檢查對象庫的檢查對象,以及涉及違法行為調查中需要開展延伸檢查等其他檢查任務。
八 規范行政檢查行為
(一)優化行政檢查方式
對列入“無感監管”檢查對象清單的及對于其他通過非現場檢查能達到檢查目的的行政檢查對象,應優先安排非現場檢查,切實提高非現場檢查率。
要充分運用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在線監測等數據,通過大數據分析、衛星遙感、無人機巡航及走航監測等科技手段,查找問題線索,確定檢查重點,減少現場檢查內容,切實提高問題發現率。
(二)規范行政檢查程序
行政檢查由兩名及以上行政檢查人員依法實施。行政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向檢查對象主動出示“檢查碼”和行政檢查證件,當面告知行政檢查的依據、內容、要求、程序,以及檢查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同時告知檢查對象可通過“隨申辦企業云”核驗行政檢查事項、人員資格、評價檢查行為和查詢檢查結果等。
現場檢查時應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工作要求,嚴禁盲目檢查和野蠻檢查,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與檢查內容無關的材料,不得以配合檢查為緣由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行政檢查人員應通過現場檢查記錄設備規范開展行政檢查過程記錄。
(三)規范行政檢查結果記錄
行政檢查人員完成行政檢查后,應通過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或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規范錄入檢查結果。記錄應包括檢查基本信息、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過程、發現問題、取證情況等事項及檢查結論。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的數據應當全量、準確、實時歸集至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實現應歸盡歸。
九 提升行政檢查能力
(一)加強檢查能力培訓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組織理論學習、法規培訓、交叉檢查、實戰比武、裝備應用、崗位練兵等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全面提升行政檢查人員發現問題的能力水平。
(二)提升裝備建設水平
要加強行政檢查裝備建設,對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配齊標配類裝備,根據轄區檢查對象行業特征優化配置選配類裝備。加強裝備應用,發揮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
熒光光譜儀等設備的作用,提升現場檢查效能。
(三)強化數智檢查能力建設
配合推進本市智慧監管平臺建設,密切部門協作聯動,深化數據共享利用,探索引進AI和AR數字技術,全面提升行政檢查數智化能力。綜合運用數據篩查模型、自動巡檢、智能預警等手段,主動發現和識別問題線索,提高問題線索質量,推進行政檢查科學化,增強行政檢查精準性。
十 加大實施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生態環境局成立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業務處室和市環境執法總隊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成員。市環境執法總隊會同法規處、辦公室牽頭推進具體工作,局相關業務處室協同配合,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部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
(二)注重服務指導
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推行全過程說理式行政檢查,提高行政檢查說服力和公信力。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聚焦企業日常環境管理痛點及難點,編制生態環境不同管理領域企業合規經營指南。探索建立本市企業生態環境守法服務平臺,引導并鼓勵廣大企業積極使用,幫助提升生態環境自我管理能力。
(三)落實檢查責任
建立行政檢查責任制,行政檢查人員必須堅持嚴的要求,認真細致開展行政檢查,注重檢查實效。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結合執法稽查、效能評估及檢查對象評價情況,加大對行政檢查行為的監督力度,杜絕出現“走過場”“打卡式”的行政檢查,扭轉行政檢查人員“卸責式檢查”的錯誤觀念,全面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
(四)開展效能評估
建立健全規范行政檢查效能評估機制,重點關注涉企行政檢查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時效性,對有計劃檢查運用率、跨部門聯合檢查率、非現場檢查率、檢查問題發現率,以及檢查計劃統籌、檢查任務實施等開展分析評估,持續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檢查工作效能。
原標題:全文|關于規范本市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實施方案